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處罰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四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p>
1.立案責任:對檢查中發現、接到舉報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違法案件或有關部門移送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訴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訴權申辯權和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15日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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