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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JN體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桂辦發〔2016〕28號)以及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司發通〔2019〕27號)精神,指導各地合理制定和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調動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促進我區法律援助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法律援助補貼,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不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

            上述法律援助補貼范圍中,第(一)(二)(五)項按件計算,同一事項處于不同階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階段按一件案件計算;第(三)項一般按工作日計算,承辦認罪認罰法律幫助案件的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計算;第(四)項按工作日計算。

            三、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由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實際產生的直接費用和應當支付給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基本勞務費用兩部分構成,結合法律援助事項類型、案件所處階段和跨區域情形等因素確定。

            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直接費用,包含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差旅費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費用參照黨政機關有關標準予以測算。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

            基本勞務費用根據日平均工資、服務天數等因素確定。其中,日平均工資參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數。

           ?。ㄒ唬┢胀ㄐ淌路稍讣a貼標準:自治區內辦案的,每件補貼1200—3750元;跨自治區辦案的,每件補貼2250—4500元。

            普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自治區內辦案的,每件補貼1500—3750元;跨自治區辦案的,每件補貼2250—4500元。

            同一案件有2名及以上受援人的,以相應案件補貼標準為基數,每增加1名受援人的,補貼增加200元,但每件補貼最高總額不超過8000元。

           ?。ǘ┙浄稍鷻C構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為跨自治區案件或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可以適當增加補貼,但每件補貼最高不超過8000元。該類案件由承辦人提出申請,經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后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認定,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補貼。

            五、自治區本級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在人民法院、檢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的,每人每天補貼300—500元。

            值班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為認罪認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補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按件或者按工作日計算。值班律師未開展會見、閱卷的,按工作日計算,每人每天補貼300—500元;實際開展了會見、閱卷的,按件計算,每件補貼200元,同一名值班律師當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所領取的補貼最高不超過3000元。

            六、自治區本級法律援助機構安排社會律師在司法行政服務窗口提供法律咨詢的,每人每天補貼400元。

            法律援助承辦人員經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為當事人提供代擬法律文書等服務,并按規定要求完成結案歸檔的,每件補貼300— 700元。

            七、自治區本級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產生的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依法依規享受減免后由法律援助機構按規定報銷,但最高報銷額度翻譯費一般不超過2000元,公證費一般不超過700元,鑒定費一般不超過2000元。對情況特殊、案情復雜,需要在最高額度以上報銷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的,由承辦人員提出申請,經法律援助機構核準后發放。

            八、法律援助人員應當自案件辦結之日起30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材料,申領補貼。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結案材料后,應當在60日內向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收到法律援助補貼后,法律援助人員所屬單位應在10日內將法律援助補貼支付給法律援助人員。

            各地要結合實際,逐步探索推行辦案質量與辦案補貼掛鉤的差別案件補貼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與辦案補貼掛鉤的相關標準,根據案件辦理質量確定不同級別發放標準,促進提高辦案質量。

            九、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銷、更換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的,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補貼;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補貼可減半支付或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量確定的金額支付。

            十一、具有公職身份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不得領取法律援助補貼;其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實際產生的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等直接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交通費、食宿費按照當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差旅費管理的規定予以報銷。

            十二、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按中央和自治區的相關要求,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結合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發展實際需要,參照本意見相關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按有關程序共同制定本市(含縣、轄區)具體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并于補貼標準正式出臺后15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司法廳、財政廳備案。

            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是核定法律援助經費的重要依據。法律幫助補貼按有關規定納入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范圍,由各級財政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原則予以統籌保障。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地區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確保相關經費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督促法律援助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挪用,促進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

            十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當法律援助事項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十四、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2日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關于調整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通知》(桂財行〔2013〕53號)同時廢止。本實施意見施行前已經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原標準發放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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