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業管理條例》(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1.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2.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3.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5.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